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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癌症的适宜关押吗?

更新时间:2023-08-06 20:46:35作者:

患有癌症的适宜关押吗?

患有癌症的适宜关押,对于犯罪行为的人在法律让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当然也少不了会入狱。身患癌症的犯罪者来说,也需要进行入狱的处罚。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癌症晚期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如果是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癌症的适宜关押吗?

癌症患者犯罪是否要入狱,看判处的刑罚,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癌症晚期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如果是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并非是所有的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的民事主体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民事主体应身患癌症,需要保外就医才能使得自己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时,就不需要被判处关押等处罚。但是并不意味者不需要承担责任,若医治结束就依旧需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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