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20:41:09作者:
当法院认为应由检察机关来进行犯罪诉追时,则其应将卷宗移交检察官。此为德国刑诉法中检察机关的自诉担当,即由于发生特定原因,由检察官接管原来的自诉。
一个国家的刑法不能完全明确刑事诉讼方面的所有问题,所以各国制订了相应的刑事诉讼法辅助刑法的执行。人们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可能了解较多,但提到德国刑诉法377条,我们有很多人都对这一法律条文不太清楚。那么,德国刑诉法377条的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为了真正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办案,以达到确保刑法的施行,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根本目的,必须制定一部内容详尽和明确的刑事诉讼法。
二、德国刑诉法377条的内容是什么?
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7条规定,当法院认为应由检察机关来进行犯罪诉追时,则其应将卷宗移交检察官。此为德国刑诉法中检察机关的自诉担当,即由于发生特定原因,由检察官接管原来的自诉。自诉担当的原因具体有哪些,德国刑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法院认为涉及社会公益的情形。自诉程序因检察机关担当诉讼,而被终结之。检察官一旦介入自诉程序,即取代自诉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该自诉程序自此开始转为一般的公诉程序。所以,国内学者也将检察院担当自诉译为检察院接管,实际上“接管”的翻译也许更为形象。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解释
主要是指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7条规定了发生犯罪溯追时相关卷宗的移交问题。如果您对德国刑事诉讼法377条内容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我们读法网德国法律方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