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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八十三条的具体涵义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20:40:55作者:

刑诉法第八十三条的具体涵义有哪些?

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 拘留是一种临时的措施 。被拘留人必须在看守所关押。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惩治犯罪,量刑的重要法律,它有很多关于刑事犯罪的内容以及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很多人不知道刑拘的具体程序内容有哪些,我国刑诉法第八十三条有明文规定。那么,刑诉法第八十三条的具体涵义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一、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

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办案警察和派出所没有居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居留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负责人(公安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的签字。

警察个人无权决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机关也无权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说检察院、法院用不到,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拘留权。特殊情况下,检察院、法院认为必要采取拘留时,应当提请公安机关行使居留权。

二、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

拘留是为逮捕做准备的,对轻微犯罪不够逮捕条件的现行犯和嫌疑人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证人不能采取拘留措施。

三、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定的紧急情况只有七种,后面没有“等”字,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除了这七种情况以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成为公安局拘留公民的理由。

四、拘留是一种临时的措施

批准逮捕公民的权力属于检察院。拘留只是对应当逮捕的人在申请批准逮捕期间采取的临时措施。

多长时间属于“临时”呢?正确答案是——三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的拘留权限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拘留超过三日的必须有特殊情况,什么是特殊情况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理解是,正在调查取证,证据还没有拿到。

延长拘留期限需要公安局长批准。不是一定要延长4日,公安局长只能批准延长1日、2日,最多不能超过4日。

1979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代表们认可有些特殊案件,公安局在3——7天内确实无法完成调查取证任务,因此增加了一条“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局长批准将拘留期间延长至30人,仅限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三种情况。

无论什么情况,30日满还没有取得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必须放人。

公安机关任务应当逮捕报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等待检察院批准期间,被拘留人继续羁押。

根据以上规定,刑事拘留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等待批捕时间不得超过7日。拘留期间最长为37天。

五、被拘留人必须在看守所关押

刑讯逼供等野蛮行为大都发生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

今日看了一些报道,重庆打黑期间,被关押在打黑基地的人都把进看守所视为天堂。

今年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新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办案警察无权将被拘留人带出看守所,拘留期间,办案警察提讯被拘留人必须在看守所进行。看守所有自己的医生,有驻看守所的检察官,被拘留人提讯前无伤,提讯后有伤,看守所拒绝接收,还会扣留提讯的警察。这对警察借拘留名义实施刑讯逼供是一种有效的限制。

综上所述,刑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批准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嫌疑人家属。拘留行为属于公安机关批准,不属于警察个人行为,法律更明确规定不允许秘密逮捕。刑诉法第八十三条的具体涵义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编对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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