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20:36:52作者:
该罪的完整表述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既遂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一、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既遂会怎样追究责任?
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转化犯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这是关于本罪的转化犯的规定。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邮政工作人员的职责就是保证公民的邮件、电报快速、准确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少数邮政工作人员为了追逐个人的私利或出于其他卑劣的动机,竟不顾党纪国法,利用职务、工作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往往会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危害。有的受害人因联系中断、信息未能及时传达,贻误了工厂、企业的生产;有的汇款被窃取、冒领,合法财物受到侵犯;有的公民因信件被私拆,一些个人隐私被泄露,精神上遭受了严重压力;有的则因信件、电报被毁弃、隐匿,亲友间失去联系,导致互相猜疑,家庭产生矛盾、破裂或恋人、朋友关系中断,等等。因此,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是对公民通信自由权的严重侵犯。其次,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也侵犯了邮电通信部门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邮电通信的运作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例如,一封寄往省外的信件,一般要经过出口局、转口局、进口局,要由分拣员、封发员、押运员、分发员、投递员等五大员的连续协作配合,才能由发信人手里寄到收信人手中。如果上述环节的任何一环上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了这封信,不仅直接影响发信人和收信人的通信权,而且直接地使邮政通信网络遭到破坏,影响整个邮电部门的通信质量和信誉。同时,国家还应赔偿公民因邮件、电报被私拆、隐匿或毁弃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邮政工作人员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也是对国家邮电通信的侵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
1、必须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所谓私自开拆,是指非法擅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使封缄失效的行为,合法行为不在此限。所谓“封缄”是指使书信、电报、印刷品的内容从外部不能了解的措施而言。如把信装入信封糊上、印刷品用纸包扎上、邮包用线缝上等。私自开拆不以破坏封缄为必要,行为人私自开拆后是否阅读信件内容或了解信件内容,或者私拆后再行封缄复原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撕毁、湮灭或抛弃,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私拆、隐匿、毁弃三种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如果两种或三种行为形式兼而有之,仍以本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必须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邮电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报、电报,是能否构成本罪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不以本罪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营业、分拣、接发、押运、投递等职务所赋予的职责条件,进行违背职责的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不仅包括邮电部门的领导者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包括一般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的方便在内。在多数情况下,犯罪以后者居多。
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
主观要件
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明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是违反自己的职责义务和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而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造成损害,甚至引起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破坏国家邮电事业的声誉,妨害邮电部门的正常话动,但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欲望,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为了窃取某种证件;有的为了窃取女人相片、画片;有的为了窃取金钱、贵重物品、证券等财物;有的企图窃看他人信中的隐私、秘密;有的是偷懒、贪图安逸不送邮件、电报而加以隐匿、毁弃;有的是为泄私愤、图报复等,在一般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于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既遂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判决处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侵犯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触犯本罪且有窃取财物行为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