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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罪的量刑是怎么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20:36:36作者:

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罪的量刑是怎么样的?

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罪的量刑是,只要构成本罪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罚金,这样才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规定: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第五款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条第二款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是违反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相关秩序,这种行为也会造成国家的利益和权益受到重大的伤害,只要所走私的数量比较大,那么对于当事人必定会承担刑事的责任,犯罪者不仅要承担有期徒刑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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