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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刑期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20:33:34作者:

新刑诉法刑期的规定是什么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我国的各项法律都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进行一定的修整,以便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对于刑诉法中的一些问题做出了一些新的修正,当中,对于刑期的一些修正,也引起了各界广泛的关注。有关新刑诉法刑期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小编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详细的为大家介绍。

一、刑期的定义

刑期(xíng qī)法院判决宣告的剥夺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予执行的期间。如判处某罪犯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这五年、一年就是刑期。刑期的长短,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

二、新刑诉法刑期的规定是什么?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对死缓而言,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第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有计算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第80条)。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也照此计算。

大家可以看出,在我国涉及到的一些刑事类案件,在量刑的时候,法院会根据情节的严重,具体的情况进行量刑。其中,对于死刑,死缓等比较敏感的问题,当中都有着详细的规定。我国的刑诉法中,除了对刑期有规定,有关其他的法条,大家可以登陆365进行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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