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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什么情况会不批捕

更新时间:2023-08-06 20:03:06作者:

人民检察院什么情况会不批捕

人民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主要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以及刑诉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人民检察院什么情况会不批捕?

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二、刑事诉讼法侦查问题的概念是什么?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或部门的专门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只有这些机关和部门才能进行侦查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侦查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和制止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即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的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侦查中所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

侦查权,简而言之,就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行使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的权力。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侦查机关是法定的侦查机关,享有侦查权。关于侦查权的性质一直是学术界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有人认为侦查权是兼有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属性的权力,有人认为侦查权应当归结为行政权。最近越来越多的人主张侦查权的性质应当为行政权。

“侦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作为专章予以规定,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程序。但是,提及侦查程序,传统观点往往将侦查与侦查程序混淆,认为侦查程序就是“侦查机关查找、抓获犯罪嫌疑人和收集证据的程序”。这一认识忽略了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活动,习惯性地将侦查程序视作单方诉讼行为——仅仅强调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而忽视了其相对方——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活动。按照上述侦查权属于行政权的观点,并且参照现代法治国家的经验,刑事诉讼的侦查活动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在这种理念的支撑下,应当重新构建我国的侦查程序,进而整个审前程序也需要重新构建。

人民检察院不批捕的原因其实会影响到是否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比如人民检察院不批捕是因为经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这样的话自然也就不会被判刑了,但也有可能不批捕完全是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还有可以补充侦查的机会,日后还可以重新申请批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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