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9:56:48作者: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4、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5、其他。
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一般法院会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庭前审查,了解清楚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之后,日后开庭审理才能尽快的对案件作出处理。那通常庭前审查的内容都有哪些呢?读法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庭前审查的内容都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审查的方法是什么
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程序,只能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即只能审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和移送的有关材料,而不得进行提审被告人和证据调查工作。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的中立性,防止因为进行这些工作而对案件产生预断力。
从审查的内容可以看出,此时仅仅是对一些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证据材料等作出的审查,并不会涉及到实质性的审查。而一般实质性的审查往往都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的,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