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9:42:35作者:
1、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最首要的对策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2、对被告人的影响:针对无理翻供,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意识到抵赖不仅没有作用,反而还可能因此而影响认罪态度及相应的刑罚适用。3、翻供的例外 。4、翻供对证据的影响。5、翻供对侦查机关的影响:侦查中要注意再生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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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在羁押阶段,侦查机关一般会要求犯罪嫌疑人做口供并在后期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实务中不少被告人在诉讼阶段都否认了之前的供诉,也就是翻供。那么,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今天,大家就和读法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翻供
翻供,英文为withdraw aconfession,顾名思义,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二、翻供的法律后果
既然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侦查、司法人员就不能采用简单机械的对策来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而应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
1、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最首要的对策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除口供以外的其它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也不能影响侦查、司法机关定案。如果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原有的口供与侦查、司法机关所收集的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却无法取证来印证或与原已收集的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为无效翻供,司法机关仍可依据为口供以外的其它充分、确实的证据所印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原有的供述定案。
2、对被告人的影响
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无理翻供,侦查、司法人员应在摸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侥幸抵赖心理的基础上,运用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端正态度,使其充分理解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运用原则,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意识到抵赖不仅没有作用,反而还可能因此而影响认罪态度及相应的刑罚适用,必要时可通过举出一定的实例,或者通过有关的宣传媒体诸如报纸、电台、电视台所报道的实际案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政策攻心。
3、翻供的例外
针对一些因记忆错误而造成的翻供,侦查人员应该努力找出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错误记忆症结,并以相应的他证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加以综合分析评价,而不作简单肯定或否定。事实上,因犯罪嫌疑人记忆差错造成其适度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往往是正常的,而过分的一致极可能是虚假的,侦查人员不要将侦查思路局限于追究与定罪量刑的枝节事实差异的原因上。
4、翻供对证据的影响
针对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或指供而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人员应给予高度重视。首先,必须依法查清犯罪嫌疑人所陈述的这一翻供原因,并根据侦查的结果来确定原有的获取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查明原取证中有逼供现象,则可依法确认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无效,因为不论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是否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其不具备程序合法性的条件,足以确认该口供无效。
其次,侦查机关必须重新依照合法的取证程序进行重新审讯、重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确定重新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证据证明价值时,必须严格依照证据的三要素及法定的运用证据的诸原则。再者,如果查明刑讯逼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将依法追究有关办案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犯罪嫌疑人,以树立犯罪嫌疑人对侦查、司法机关的信任,从而配合侦查、司法机关作如实供述。
5、翻供对侦查机关的影响
侦查中要注意再生证据的收集。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代或者没有全部交代其犯罪事实后,为了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一旦有机会与外界接触,往往有可能与有关人员串供,从而改变其对原有犯罪事实的供述。因此,要注意对其本人的表现和所接触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控制,适当运用技侦手段,从而发现再生证据,以达到遏止其翻供。
三、翻供的原因
1、刑讯逼供、诱供引起被告人翻供
犯罪事件发生后,捕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有些侦查人员因存在不正当的求功心理,而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使犯罪嫌疑人供认。这种方法也确实使一些抵抗的真凶供出了自己所犯罪行,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但也使一些无辜者蒙冤受屈,违心地供认犯罪,当案件移送到其他机关时,便会发生翻供。
2、家属、律师通风报信引起被告人翻供
有的被告人在被羁押后刚受到审讯时,内心十分恐惧,不具有对付侦查的条件和能力,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属通过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将外面的情况向被告人通风报信,从而使被告人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而翻供。笔者办理过的刘某受贿案,起初刘某交待了在某酒店收受王某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王某送项链的原因是因刘某曾向其提供贷款。但当被告人得知王某已去国外继承遗产,侦查人员未能提取行贿人证言的情况下,便矢口否认受贿的事实,进而全部翻供。
3、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后果后引起被告人翻供
有些被告人出于哥们义气,为了使朋友免受处罚,或在共同犯罪中为让其他同案犯减轻罪行,而把犯罪行为一人揽下。但当被告人对法律知识略有知晓,了解到自己顶替罪行将受到法律严惩的后果后,便推翻原来的供述,而作出真实的供述。
4、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引起被告人翻供
一些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一旦被司法机关捕获,其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从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他们被羁押后,经过一段时间适应期,对司法机关的审讯有了一定的应付经验,或者同案犯利用放风等接触机会进行串供,被告人在侥幸心理的驱逐下而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进行翻供。
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发现翻供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实务中,虽然翻供不会加重刑罚,但是,恶意的翻供会让被告人丧失获得减轻处罚、假释、从轻处罚等机会,其实是一种不利于行为人的做法。但是,由于实务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小编建议您可以在告知刑事律师具体情况后获取专业意见,这样更有利于您问题的迅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