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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9:39:16作者:

我国刑法对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对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规定的处罚标准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对于多次盗窃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的嫌疑人以及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或者严重影响国家名誉的,人民法院的量刑幅度都是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我国刑法对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情节严重,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

1、是多次盗窃国家机关印章;

2、是盗窃重要国家印章;

3、是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

4、是给国家名誉造成损害的;

二、涉嫌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侦查羁押的时间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准确的量刑标准,必须根据详细的案情分析,就算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国家机关印章,那犯罪嫌疑人也是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的,辩护人可以在了解了案件的所有详细情况以后,准确的去分析量刑标准。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