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9:26:31作者:
不予批捕与直诉的区别是是不同阶段的不同工作。走直诉,就是现在常见的侦查机关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再报请批准逮捕。这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直接形式。直诉的,说明侦查机关认为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已经构成了确切无疑的犯罪。
一、不予批捕与直诉的区别是什么?
不予批捕与直诉的区别是是不同阶段的不同工作。走直诉,就是现在常见的侦查机关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再报请批准逮捕。这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直接形式。直诉的,说明侦查机关认为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已经构成了确切无疑的犯罪。
拒不认罪是可以走直诉程序的。拒不认罪是不能走直诉程序的。直诉案件指的是一般是有司法鉴定的轻伤害案件,个人凭鉴定结论到法院提起诉讼。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认为被告人对指控的辩驳属于“拒不认罪”,并对其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不符合诉讼职能区分的原理,有悖于控审分离、辩护权保障以及法官中立等原则。“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产生于非常时期的、体现浓烈政治需要的刑事政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为,不宜再将被告人的辩护行为视为“拒不认罪”,进而“从重处罚”。
二、拒不认罪;从重处罚;诉讼职能区分;政治思维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此原则之下,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职能定位是不同的,检察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以及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即控审分离。然而,在实践中,受强调追诉犯罪的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和法院“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情形仍时有发生,甚至是以“互相配合”取代“互相制约”,共同致力于追求被告人认罪的“流水式作业”之中。
比如,在实践中,许多检察官和法官均持这样一种量刑观点:被告人如果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进行抗辩,许多检察官会认为被告人“拒不认罪”,往往建议法庭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相反地,如果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行为,较少与检察官对抗,检察官则认为其“认罪态度良好”,从而建议法庭酌定从轻处罚。法官往往也采纳检察官的建议。对于被告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刑法修正案(八)》已予认可,然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能否从重处罚,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控审分离、相互制约的诉讼法原则之下,法官和检察官的诉讼职能和诉讼角色是不同的,因此,对被告人诉讼行为的认识也可能是不同的。然而,针对被告人与检察官抗辩的诉讼行为,法官和检察官均持相同的观点,即属“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这种观点是否符合各自的诉讼角色?是否符合控审分离、相互制约的诉讼法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讲,这涉及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值得进行一番考究。
公安机关在调查相关的犯罪行为过程当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需要被逮捕的,会要求检察院进行批准,但是如果存在着一些情况,比如说证据不足的话,检察院会不予批准逮捕,还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检察院认为证据十分充足,就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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