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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19:23:55作者:

刑法对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对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只要违反消防法律的规定,未采取改正的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就会对直接负责人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话,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谎报安全事故就是属于负有职责进行报告此事故的人,而选择不按实际情况进行报告,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此人必定就需要承担法律的后果,而对于处罚的标准就会按所造成的犯罪情节来进行判决,但如果在发生事故及时的采取措施进行救济,那么也是有可能会减轻处罚的。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