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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9:23:30作者: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什么?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行为、客体要件表现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时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损害的行为,具体情况下需要相关构成要件成立才可以定罪处罚。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不同的涉案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因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职行为造成了法律适用错误的,还需要重新对相关案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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