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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9:15:47作者:

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贪污贿赂罪侵犯到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而且贪污贿赂的行为严重的影响到了国家行政单位的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到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跟贪污贿赂罪相关的罪名一共有13类,比如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一、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贪污、贿赂罪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地侵蚀了党和国家的健康的机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

1、贪污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2、贿赂犯罪

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二、贪污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贿赂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在贿赂案件中,受贿者和行贿者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跟贪污贿赂相关的这些犯罪行为量刑时的参考依据也不一样,比如单位行贿罪和个人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情节都不能相提并论。

本文标签:贪污受贿辩护  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