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9:05:16作者:
被判监视居住后第一个阶段就是呈批监视居住报告书,第二阶段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三四阶段是确定和宣布监视居住执行地点,第五阶段就是交付执行监视居住环节,第六阶段是对登记了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等信息的文件进行备案,第七八阶段为监督考察和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过程。
被判监视居住有几个阶段?
(一)呈批。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批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三)监视居住执行地点。
监视居住应当在以下地点执行:
1、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2、指定居所。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
3、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四)宣布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监视居住,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五)交付执行。
侦查人员应当将被监视居住人带至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签收,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六)备案。
办案部门应当在监视居住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监视居住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七)监督考察。
1、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监视居住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
(3)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2、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有关信息。
3、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4、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5、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
1、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2、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法院判为监视居住之后会分七个阶段进行处理,从呈批到监视居住执行,再到考察阶段和继续案件侦查工作,期间身份证等都会被收走,并要求嫌疑人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是可以逮捕的,另外若案件调查后发现嫌疑人没有刑事犯罪,那么是可以解除监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