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程序违法是指哪些情形?

更新时间:2023-08-06 18:41:54作者:

程序违法是指哪些情形?

程序违法的情形包括司法机关的职员在履行自己的职权时采取了错误的方式、步骤、以及在限定的期限范围内并没有处理还纠纷等。案件的当事人,若是发现司法职员实施的行为违反了程序的相关规定,那么可以投诉该职员。

一、程序违法是指哪些情形?

1、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方式违法和步骤违法两大类。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2、方式违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为有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动作方式和默示方式。当法律对行为方式有明确要求时,行为人不采用法定方式,便属方式违法。方式违法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政行为未按法定方式进行。例如,公司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口头允许公司开张营业,就不符合法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该批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2)行政行为虽然依法定方式运行,但有缺陷。如书面裁决忘记盖公章,会议记录没有签名,行政决定遗漏日期等。

3、步骤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行为等没有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表现为:

(1)法定步骤省略。如,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必须经发布后才能生效,如果某政府机关以未经发布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进行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必然无效。

(2)法定步骤颠倒。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些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举行听证,就属法定步骤颠倒。

(3)无根据增加步骤。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任意增加行政程序。如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申请结婚登记人申报财产,就属于无根据增加步骤。

(4)不遵守时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如果超过七日才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就属于不遵守时限。

二、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情形

(1)管辖违法的情形。该情形主要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违法受理案件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理案件。

(2)审判组织成立违法的情形。该情形分两种情况,一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3)证据取得的违法情形。该情形包括法院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及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去或者不及时调查收集等情形。

(4)审判期间违法情形。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程序违法情形。

(5)送达的违法情形。法院不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通知等文书,剥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上诉权的情形。

(6)调解的违法情形。该情形主要包含:民事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损害不知情第三人的调解等情形。

(7)审判程序违法情形。审判程序由于涉及的程序多且复杂,也是审判活动违法的多发地带,该程序的违法情形包括:应当受案不受案、不应受案而受案;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不允许当事人辩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吞或则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不依法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支付令违法的等多种违法情形。

(8)执行阶段违法情形。该阶段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民事执行裁定违法或者执行实施行为违法的。如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其他职务违法行为,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形。

(9)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该违法行为可能出现在审判活动的始终,也是违法行为中危害最大、对司法公正权威性损害最大的。该违法情形的查处,也已经被相关法律所规定,只要严格执行即可。

法院在受理民事、刑事等的纠纷之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处理纠纷,处理纠纷的时候,任何司法职员不得违反程序的规定,否则一旦违规的情形出现,不管纠纷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损,违规职员都有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