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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啥?

更新时间:2023-08-06 18:35:53作者: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啥?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指在上一次犯罪之后收到了刑法的处罚,然后在此次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了,并且后面所罚下的罪行还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累次积累下来就是累犯了。

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应当属于“累犯”;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刑罚没有执行,就不算“执行完毕”,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一般累犯主要指的就是多次犯罪的人,在每次刑罚结束之后五年之内又犯下了新的罪行。累犯的话,在五年内又犯下了刑事案件,并且是累犯本人故意的,这些都是会记录在案的,并且会对累犯更加关注。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