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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8:35:35作者: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主观上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刑罚标准上都是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时间间隔在5年以内等,对于达到上述情况的,是可以认定为一般累犯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认定。

一、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刑法》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映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二、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因

1)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于初犯。

累犯已受过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短期内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只有判处较重的刑罚才能达到改造效果。

2)累犯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大。

A、累犯往往会耗费国家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和执行方面更多的人力物力;

B、累犯的出现会损害国家司法权威,影响国家法律在公民心目中;

C、累犯的行为会对社会心理秩序和公民个人的心理秩序造成较大的破坏。

一般累犯的认定是需要根据上述不同的条件来进行处理的,对于符合了上述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累犯并从严进行处罚,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涉案事实来进行处理,如果不构成累犯的是无法适用于从重处罚的规定的。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