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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减刑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8:20:51作者:

适用减刑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减刑的法定条件是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的接受教育改造,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对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是检举揭发犯罪活动,经查证以后犯罪活动属实的,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的,或者在抗疫自然灾害的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

一、适用减刑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和假释的区别有哪些?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关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三、减刑的流程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对于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来讲,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有立功的表现,但最起码能做到认真的接受教育改造,减刑的基本条件是罪犯应当有良好的悔改表现,如果在服刑期间也不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对这类罪犯就不适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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