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18:14:31作者:

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是怎样的?

对于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与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是怎样的?

玩忽职守罪条件行为足以发生结果,就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盖然性。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终危害结果发生概率的高低。发生概率高者,证明因果关系存在,反之,则因果关系不存在。

二是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介入因素过于异常,超出了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认知范围的,实行行为和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介入因素对最终危害结果发生较先前行为影响力明显更大、发挥主要作用的,则先前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

另外,如果介入行为与先前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作用相当或者互为条件时,均应视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两者同时成立因果关系。

总之,在实践中不能机械地坚持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单一的、直接的联系,将大量的玩忽职守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同时,也不能无限制放宽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将应予行政问责的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

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如果要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触犯该罪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本文标签: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