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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萧山党山教会会所被拆案件的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3-08-06 18:11:02作者:

关于萧山党山教会会所被拆案件的辩护词

辩护词要写被告人的法定情节,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并表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被告积极要求退赃,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申请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本律师参加了冯光良涉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案件的一审全过程,经过当事人的再次委托及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的委派,通过查阅一审的部分案卷,现发表如下二审辩护意见。

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及律师的法律判断,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法律论证含糊,适用程序违法。具体表现如下:

一、 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关于冯光良的事实认定有:1、根据沈柱克要求,向施工工地提供钢材。2、 7月25日夜密商并决定,抗拒政府执法。3、7月26日在人群中煽动暴力抗法。

关于第一点事实认定,虽然该事实确有发生,但我认为与本案所定罪行无关联性。通过庭审我们知道:该钢材是上诉人所在教会借予党山教会的,虽然该钢材用于建造党山会所,但完全属于民间的借用关系。不涉及到刑事犯罪。更与本案认定的相关罪名风马不及。

关于第二点和第三点的事实部分都是错误的认定。25日夜,在政府工作人员与冯光良谈话后,冯光良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并未谈及党山教会会所一事。该事实在庭审过程中,沈成义、王伟良、及冯光良在该问题上的表述统一,均表明在25日,并未密商此事。公诉人也未对该事实提供其它有效证据。26日,在庭审过程中冯光良的表述及其相关笔录,均表明:冯光良在当天提前离开聚会场所,并不知晓其它人是否谈论或安排党山教会事项。冯光良不在现场,当然的不具备判决书所记载的“作案”时间。

二、适用法律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是关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及其处刑规定。本条规定的“煽动”,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公然诱惑、鼓动群众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标语、传单、发表演讲、发送书信等。如果不是鼓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不构成本罪。在本案中,公诉人始终没有出示冯光良煽动暴力的任何证据。最多只是描述:犯罪嫌疑人曾说:党山教会建会所,希望信徒去帮忙。一审中查明:冯光良希望信徒为党山教会建盖会所一事祷告。一审法院简单的把“帮忙”“祷告”就理解为“暴力”实在令人费解。这种价值的判断,与基本常理不符。

2、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均表明宗教局领导曾经找过冯光良,要求其制止党山教会建盖会所的事。冯光良虽然表示自己不是党山教会的人,没有权利干涉该教会的事情。但还是在这里做过一些协调工作。虽然没有最后制止该行为,但不能因此而定罪。作为非党山教会的信徒,其无实际能力阻止党山会所的建设。

3 宗教本身具有特殊性

本案是基督教信徒与政府发生的冲突,涉及宗教问题,而宗教本身有其特殊性。即信徒会为了维护信仰,会自发的行动。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与信徒发生冲突,更本身的原因应该是宗教信仰本身的凝聚力,而不是“煽动”的后果。作为以“爱人”为主旨的基督教信仰,本身决定了信徒首领不得宣扬暴力,否则会遭到信徒的鄙弃。其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的主观态度不可能煽动暴力。在本案的庭审过程,几个犯罪嫌疑人也都表现出了一个信仰纯正的基督徒应该具备的谦卑、诚实的优秀品质。基督教的信仰铸造了他们的品质。在一个道德水准日益滑坡的时代里,国家以及社会应该为有这样的信徒而感到欣慰,萧山地区的富裕、平安都与这些力图 “爱人如己”的基督徒是分不开的。国家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在律师会见冯光良的过程中,冯光良还嘱咐律师,要转告家人,要多为国家的平安而祷告,为法官的健康而祝福。这是多么难能可贵的品质。他们按照圣经的教导:为逼迫你的人祷告、祝福。在本律师做过的众多案件中,还没有哪个犯罪嫌疑人有如此表现。让本律师为之动容、自形惭秽。

三、法律论证逻辑含糊

1、 在本案中,公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执法行为与信徒的冲突系犯罪嫌疑人煽动的后果,在本案中,公诉人只是罗列了众多信教群众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的证据,但是,这种冲突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煽动行为呢?作为万安桥教会的只有小学文化的冯光良是否有足够能力来煽动其信徒使用暴力呢?我们对该事实的认定缺乏合理依据。更没有严密的逻辑论证。并且,冯光良在7月29日,本身不在现场。不可能有煽动或组织抗拒法律实施的情节。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中根本不存在暴力抗法的事实,判决书涉及到的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的所谓事实是指2006年7月29日下午,政府组织3000余名武装警察和执法人员强行拆除党山教会聚会所,与现场1000余名信教群众发生对峙,结果是教堂被拆除,9名警察和执法人员存在轻微伤,且均为表皮挫伤。财产、车辆没有任何损失。一审判决书忽略的另一个事实是,现场群众有六十多人被抓,几十人被打伤,其中信徒王兴甫被打断三根肋骨,信徒杨幼光被打断一根肋骨,信徒王爱珍被打断一根肋骨,殴打他们的公务人员毫无疑问已经构成犯罪。这一事实充分说明,真正动用暴力践踏法律、侵犯人权的正是那些打着执法旗号的政府工作人员。遗憾的是,检察官今天却放过真正的罪犯,反而起诉被欺凌、被侵害的善良百姓。

四、法律程序违法

在本案一审中,10名证人出具证言,说明其过去受到刑讯逼供,其过去证言不具备真实性。如此多的证人当庭翻供,用一般常理也可以判断:或者这十名证人确实曾经存在刑讯逼供或者这10名证人冒着伪证罪的风险而集体撒谎。但无论怎样,都说明这里涉嫌刑事犯罪。应该马上对该事实立案侦查,并且应该适用回避制度。但是,公诉人却由民警出庭,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寻衅逼供。荒谬可见,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上,民警应该是当事人,而不是证人。与证据应用的基本规则不符。

在庭审中,冯光良表示:在审问过程中,警察几夜都不让他睡觉,存在刑讯逼供情形,一审法院简单的以没有证据为由不支持该主张。我们以为:刑讯逼供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应该深入调查才符合程序要求。在本案中,冯光良在看守所本身就属于弱势,怎么可能具备收集这样证据的能力呢?这样的判决违反基本常理,让人无法信服。

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在党山政府拆除会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下达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关复议、诉讼的权利,而是采取强暴的方式直接动用警力拆除。违反了相关行政处罚的程序的规定。信徒的反抗是可以理解的。

中国的法律正在走向良性、公正,它需要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努力,对待法律我们也需要有宗教般的热情与虔诚,在历史的长河里,任何疑难复杂的案件都可能成为法治发展的转型。很多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得以确立。伟大法官的优秀人格是在这种案件中得以彰显,我们期盼,在萧山教会案件中能够看到一份伟大的判决,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经得起后人的质疑。

此致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