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7:53:39作者:
骗取贷款辩护词在书写的时候,需要写上辩护人、被辩护人的名字,接着就需要采取列举的方式写辩护意见,每提出一个辩护意见,需要写上能够佐证自己的辩护意见是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骗取贷款辩护词怎么写?
骗取贷款辩护词
合议庭: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以曹某某辩护人身份参与本案审理,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能采纳:
辩护人认为:现有检控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据证明标准。因此,辩护人作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1、本案中,金融机构必须是基于被骗发放贷款,才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中,欺骗手段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必须是因受到欺骗陷入错误认识进尔对财产实施了一个处分行为(被骗了)。否则,不构成本罪。
理论依据有:
1、本案有罪证据无法达成“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涉及曹某某贷款中存在两个虚假事实:一是借款人不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二是贷款人、保证人都提供了虚假的财产证明。
(1)本案贷款发放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就知道该笔贷款是由合同以外第三人使用(证据卷第24卷,王某某第四次讯问笔录(18页--22页)、第6卷的吉某某、亢某某、曹某某的讯问笔录结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证据的补强),该部分事实虽是虚假,但金融机构并未被骗。
(2)本案无法排除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就可能知道存在提供虚假财产证明的合理怀疑。
本案存在以下不符合常理、常理的情形:
(1)本案不采取降低贷款风险的最佳担保方式
《xxx农村信用社非法人客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众所周知,抵押、质押是最能有效降低贷款风险的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方式从降低贷款风险上考虑,应该是最不理想的担保方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经书面审查贷款人、担保人财产材料后,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首先肯定是应考虑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除非他们提前就知道材料虚假。
(2)贷款流程明显违规
根据信贷工作流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实贷款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并进行财产实地核查。但本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既没有对财产进行实地核查,也没有落实财产凭证真假。
根据《x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贷分离实施办法》9第(二)项规定的工作流程,贷款发放前应先调查,后出具报告,但涉及曹某某的该笔贷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于xxx年4月14日出具了调查报告,但其直到同年4月17日才去进行了所谓的调查(24卷证据卷105-109页)。
并且,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对本案中及不正常的出具过多的虚假财产证明也提出合理疑问,就此向本案被告人中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疑问。
(3)上下级对违规行为的默契配合有违基本工作经验。
本案贷款发放过程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上下级工作配合过于默契,默契到了对违规行为极为配合的互不过问,好象大家对一些虚假事实都是心有灵犀,不该问的决对不问,违规和不符合常理也不问。
这与有长期工作经验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常识、习惯、经验明显冲突,而且在本案中多起贷款都存在同样的问题,好像犯过错的人总在一个地方因同样的原因不停的栽跟头,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工作失误了。
上述不符合情理的工作方式、方法,都属于证据缺陷,侦查阶段和庭审中被告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都没有对这些证据缺陷作出合理解释,严重的证据缺陷必然产生合理怀疑。所以,本案无法排除涉案贷款发放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就知道被告人要使用虚假材料的合理怀疑。
2、曹某某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共同故意行为。
检控证据中,没有曹某某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存在串通、共谋的证据。所以,曹某某不是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共同行为人。
3、曹某某的量刑意见。
曹某某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客观存在,且起诉书中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法庭应当依法采纳。
曹某某在本案前,没有前科,系初犯,且其完全是一个帮忙的主观心态,虚假材料也不是自己准备的;庭审中也是积极配合法庭查明事实,如实陈述,认罪伏法,悔罪态度明显。所以,其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案发后,该笔贷款本金已经清偿,且金融机构也出具证明,认可自己没有受到损失的事实,曹某某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已降到了最低。
鉴于上述量刑情节,被告人在本案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有悔罪诚意,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建议法庭对曹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能采纳。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二、骗取贷款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有些想要缓解自己的资金压力,但是又不满足借贷条件的公民、单位,可能会为了成功借贷,而在向银行提出借贷请求的时候,提供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者是虚假的证明文件。银行在发现此种现象的时候,可以举报贷款申请人。举报若是被受理,那么在诈骗案件被法院审理期间,涉嫌犯了骗取贷款罪的公民、单位的辩护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