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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是否有选举权的资格?

更新时间:2023-08-06 17:47:44作者:

判缓刑是否有选举权的资格?

在这种被判缓刑的情况下,只要属于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又或者是已经过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权限的,就拥有选举权,所以,在被判处缓刑的期间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

一、判缓刑是否有选举权的资格?

只要法院没有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已过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就有选举权。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选举法》第二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二、什么是缓刑?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如果在该期限内遵守了一定的条件,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缓刑为近代学派所倡导。该制度起源于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具结释放,随着近代学派的崛起,缓刑制度被推广到了全世界。缓刑制度的出现是为了纠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期限太短,既不能充分地展开教育、矫正,又使刑罚不具有相应的威慑力。因此难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个别预防的目的。

(2)将受刑人和其他犯人关在一起,容易导致交叉感染,习得犯罪经验和技术,强化犯罪意识,增大人身危险性。(3)受刑人多数是初犯,对他们来说,即使是短期自由刑,也会使他们丧失对拘禁的恐惧感,降低其自尊心,容易使他们成为累犯。

(4)过多占用监狱设施,成为行刑实务的负担;对受刑人难以组织起来进行劳动,他们在服刑期间不能给社会创造财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缓刑制度的优点

缓刑制度有利于促使罪犯改恶从善。它能够促使罪犯悔过,促使罪犯自新。由于缓刑没有关押罪犯,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在社会上生活、工作,不至于出现监狱化后很难适应社会的状况。缓刑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刑法中“最富有促进机制的制度”。

最后可以得知,在判处缓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拥有选举权。并且还应该区分,死刑的缓期两年是指死缓,属于收监,这点需要区分。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