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7:47:23作者:
目前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主要是以下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二是认为其存在欺骗行为,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一、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如何,至今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应为无效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认为应为无效合同,因为实施了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三是认为应为可撤销合同,因为因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诚然,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强制性规定,但不能因为刑法对诈骗行为的否定,就对合同的效力也予以否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则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
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相比,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正确界定本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内涵应根据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确定,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秩序。首先,合同必须具有财产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要分为调整人身关系的合同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前者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后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调整身份关系的合同不能体现市场经济内容,因此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其次,合同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些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但并不是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方虚构事实,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双方签订借条性质的借款合同,一方以此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后逃匿或挥霍。这类案件中的借款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但是由于合同并未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故此种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认定;再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需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有些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且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但并非交易行为,例如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赠与合同等,它们不具有规制市场活动的意义,也不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因此利用此种合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来评价。
三、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
在合同法上,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限定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但有学者也指出,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经济活动中,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就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口头合同,首先,利用口头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精神;其次,实践中常常出现行为人先利用书面合同进行诈骗,后又以口头合同继续行骗的情形,如果我们将合同诈骗罪排除口头合同形式,则对上述行为要分别处理,即利用书面合同的诈骗行为定合同诈骗罪,利用口头合同的诈骗行为定诈骗罪,这样对明显属同种性质的行为定不同罪名,一方面有违刑法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徒增了司法的复杂性;最后,刑法作为实体法,其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更多强调的是合同内容,即体现着市场交易、财产流转的实质内容,故不应对合同形式有过多的限制。
四、合同诈骗罪中的“利用合同”
在普通诈骗罪中也会存在借合同的名义实施诈骗的情形,这从表面上看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也使得司法机关认定时在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徘徊。这就需要我们对“利用合同”进行认真解读。所谓利用合同,即通过合同的虚假签订、履行使得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利用合同即是其诈骗行为。而对那些即使行为人也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相对方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不能仅仅因为存在合同而一概以合同诈骗罪认定。例如,被告人张某以开采露天煤矿为借口,伪造了相关部门的批文、许可证等材料,骗取村民王某、李某等人投资共同参与开采,并与村民签订了共同投资开采合同。张某在取得王某、李某等村民交付的投资款之后携款潜逃。本案中,张某与村民王某、李某等人虽然签订了共同投资开采合同,但张某主要是以虚构开采煤矿的名义并隐瞒没有相关部门批文的真相骗取村民信任,其签订合同只是骗取村民财物的一种掩盖形式,其实质是普通诈骗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虽然是否存在合同是认定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区别,但是对于那种借合同名义实行诈骗的行为我们必须慎之又慎,方能正确认定罪名。
合同诈骗罪成立之后的合同效力关键在与所签订的合同所述的情况而定,未涉及到违反国家规定的法规的合同,视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利用诈骗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可视为可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