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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经营罪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解释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17:41:47作者:

对于非法经营罪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解释有哪些?

据最新的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限制买卖的物品、许可证、证券等,视不同程度的情节,判处五年以下或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又或者是罚款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一、非法经营罪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解释

(一)非法经营食盐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25吨的,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非法经营食盐50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4、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量刑格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4、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非法经营出版物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 5 500份或者期刊5 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 000份或者期刊5 500本以上不足6 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 000本或者图书3 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 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 5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4、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刑法中对非法经营罪的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为了维持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例对一些损害他人、损害国家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样的,我国对于非法经营的行为持有非常严肃的态度,不仅在刑法中涉及,后续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本文标签: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