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7:24:17作者:
1、首先写明答辩人信息 。2、总则:现答辩人就原告QZX对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作出如下答辩。。3、总的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4、具体内容:原告的起诉,程序违法。本案受诉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5、结尾:此致xxx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是指公民的财产或人身权益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受到损害后所请求的赔偿。公民可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国家机关对自己给予经济赔偿,但国家机关同样也有权利提交答辩书针对起诉状进行辩解。读法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国家赔偿案答辩书,欢迎大家阅读。
法院国家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丰都县人民政府。
现答辩人就原告QZX对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作出如下答辩。
总的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 原告的起诉,程序违法。
本次起诉,原告是基于其所称答辩人“故意不依法履行‘加工房协议’划地复建给原告造成“18年来的财产损失”(见原告诉状)而提起的赔偿请求。
向答辩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原告是基于其所称答辩人的“‘丰都府函(20XX)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被判决确认违法”,给原告“造成18年来的损失”(见原告申请书)而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原告本次起诉中的“故意不依法履行‘加工房协议’而给原告造成“18年来的财产损失”这一诉求,实质上属于另一个行政赔偿申请,答辩人并没进行先行处理。
而原告径直起诉,已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如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 本案受诉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规定:“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及不动产,因原告要求履行的“加工房协议”中,有一项就是要求划地复建安置96.2㎡。
本案受诉法院既不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所以,没有管辖权,应裁定移送。
三、 从实体上,原告也不应得到其所诉称的行政赔偿。
(一)、1997年10月22日原告与答辩人方所签订“加工房协议”中,并没有确认应当在具体什么时间安置原告的加工房。
所以,任何时候对加工房安置,答辩人方均不存在违法或违约。
(二)、重庆市高院在审理“(2011)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7号”一案期间的20XX年,答辩人方已经对加工房予以了划地安置(见“00137号”判决书第9页)。
所以,原告所称赔偿的基础事实已经不存在。
(三)、即便“丰都府函(20XX)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被“(2011)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7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违法,也与原告所称损失之间构不成因果关系。
1、丰都府函(20XX)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是20XX年7月9日。
而原告所称的18年来的损失,系指1997年至2015年。
即或这个告知书违法,也绝对不可能与20XX年至1997年这13年间的所谓损失构成因果关系。
2、基于答辩人方于20XX年已经对加工房予以了划地安置,即或这个告知书违法,也不会造成20XX至2015这3年的所谓损失;即便有损失存在,也构不成因果关系。
3、纠正丰都府函(20XX)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后,顶多只能引起答辩人受理原告当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后果。
但受理后,并不必然得出原告在当时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所提:确认答辩人方“1997年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行为《加工房协议》,至今不履行复建安置和补偿的行为不当”的申请会得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只有得到了支持,才有可能产生行政赔偿。
但从实质上看,原告当时的申请不可能得到支持。
最最基本的原因至少有一点,即:《加工房协议》中,并没有确认或约定答辩人方应当在具体什么时间安置原告的加工房。
因此,20XX至20XX年这期间,即便有损失存在,也构不成因果关系。
谨此答辩,恳请采纳。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
代书:***
20XX年3月28日
它可以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以证明自己的立场。法律是公平的,它给予了原告起诉的权利,也给予了被告辩解的权利,只有双方都可以自由地陈述自己的意见,法律的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