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7:10:53作者:
首先,未将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其次,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是否应当负赔偿责任。
秉公执法是我们在进行案件的审判的过程中,所必须要遵循的原则,如果是由于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引起的对公民造成了不良后果和损害的情况,是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的。另外,其实国家赔偿的不足也是有一些的,主要是体现在赔偿的范围上,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知识的介绍。
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要具备的条件,换言之,国家在具备什么条件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项: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首先,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其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并且,损害结果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①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②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③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因此,只有以上四个要件均具备时,国家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的不足
首先,未将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通观《国家赔偿法》,有关国家应负责任事项的规定均是对侵权行为作出的规定,没有涉及公共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有学者认为,从经济制度来分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则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在我国,几乎一切韦关国计民生的大、中型上矿企业、铁路、邮电、桥梁、堤坝、水电站等设施,都属于国家所有。如果把这一类设施的致人损害责任列入国家赔偿范畴,将会使国家赔偿的范围扩展到整个国有经济领域,这既非国库财力所及,也违背了国家赔偿法最初的立法旨意。所以,应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民事赔偿范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的转变,适用民法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己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议,因而有必要将其纳入国家赔偿。
其次,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是否应当负赔偿责任。以至于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害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知道应该如何适用法律解决此类问题。更甚至行政机关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来推脱自己不作为造成。我国宪法规定人人平等,行政机关与普通个人和法人是平等关系,为什么个人、法人要为自己的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负责,而国家却可以免责呢?本文认为国家赔偿法没规定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国家是否负赔偿责任,是对宪法的一种违背,因而有必要将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之内。
其实,我们在进行国家赔偿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法定程序的,我们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先申请后赔偿,对于国家赔偿的不足来说,主要是体现在未将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纳入赔偿的范围,而且对于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害而造成的损害,我们的法律中对于是否需要赔偿还没有做出确切的规定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