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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归类原则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17:10:41作者:

国家赔偿的归类原则有哪些?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就明确宣示,我国国家赔偿采用违法原则。

现如今,有许多国家赔偿案件,却往往的得不到解决,亦或是只得到国家不予赔偿的话语。其实,这都是人们对国家赔偿法和赔偿案件分类的概念混淆不清和对国家赔偿的归类原则的认识错误导致的。下面读法小编简单和大家聊一聊。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承担赔偿的权利。

1、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2、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二、国家赔偿的原则

1、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

2、结果归责原则:如果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只要公民因此而受到损害,国家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三、国家赔偿的分类

1、行政赔偿: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2、刑事赔偿: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四、国家赔偿案件分类

1、行政赔偿案件: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提起赔偿诉讼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2、刑事赔偿或者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机关处理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综上所述,我们要想得到国家赔偿,最重要的就是认清国家赔偿的归类原则,按照案件性质向国家索要赔偿。当然,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也不容忽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行使自己的权利,获得自己应得的赔偿。


本文标签: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