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17:04:49作者:

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是怎样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常见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但像是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都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没有权利随便设定。

一、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是怎样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范围是,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

1、处罚法定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处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即公正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实施依据等及行政处罚政的有关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国家立法部门之外,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的社会治安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的时候,肯定不会逾越国家法律底线,所有的行政处罚措施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