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6:54:07作者:
根据《刑法》规定嫖娼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构成犯罪行为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们国家都是会属于违法行为。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必须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进行惩罚。
一、根据《刑法》规定嫖娼犯罪吗?
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关于嫖娼是否犯罪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通常喜欢讲违法犯罪行为。但事实上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有很大区别的两种行为。嫖娼就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一般认为,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的上位概念,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然是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很多不是犯罪行为。
首先一点,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国家法律当中有各种部门法,违反任何一种部门法都属于广义上的违法行为,比如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等。但犯罪只能是明确规定在刑法之中的行为。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只有明确规定在《刑法》条文中的罪名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二、嫖娼在何种情况之下会构成犯罪?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该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
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嫖娼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会扰乱社会风气,而且因为嫖娼行为会违反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必须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是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