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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八种情形法院将重审国家赔偿案?

更新时间:2023-08-06 16:50:24作者:

哪八种情形法院将重审国家赔偿案?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2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6、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7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8、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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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冤假错案中的受害人,国家相关部门会给予一定的国家赔偿。其家属或者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受理后依法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对赔偿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符合情况的话会发起重审。那么哪八种情形法院将重审国家赔偿案?下面我们透过小编总结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国家赔偿方面的知识。

一、哪八种情形法院将重审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这8种情形具体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2、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6、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在最新的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八种情形法院将重审国家赔偿案。包括出现新证据的、原裁决基于的事实不完整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违背程序的等等。当事人提出申诉后,符合条件的话法院会重新审理,发现之前裁决过程中有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文标签: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