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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3-08-06 16:44:58作者:

国家赔偿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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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赔偿法》关于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条款中,明确规定公民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国家工作人员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是两年。对于超过这一时效提起的,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国家赔偿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小编结合有关法律给大家分析讲解下。

一、新国家赔偿法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关于“应当知道”,各种法律条款都存在这样的说法的,简单点说就是被侵权的人知道了或者是推定知道了(自己说不知道,但是各种证据表明已经知道的)的情况。

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什么?

国家赔偿主体,是指因行使行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又称为赔偿义务机关,具体规定如下: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国家赔偿的金额包括什么?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由此可见,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其中对国家赔偿应当知道的理解,应该是公民被推定知道,即便是自己说不知道但是各自证据显示已经知道。从这一天起开始计算,两年内公民都可以向赔偿义务单位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公民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时效中止的,等原因消除后,赔偿时效重新计算。


本文标签: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