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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多久

更新时间:2023-08-06 16:43:03作者:

法律规定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多久

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刑事案件其实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来进行侦查的,这里面比较常见的则是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这期间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当然为了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出现,其实也对实际的侦查羁押期限作出了限制,那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多久呢?接下来,读法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以及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我们可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即使是在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时候,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也是不能随心所欲的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进行羁押的,如果进行羁押不合法,肯定就会损害到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同样也会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多久,结合上述内容的介绍,如果是情况特别复杂的话,那么经过批准的,最多可以羁押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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