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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届满看守所是否应通知办案单位?

更新时间:2023-08-06 16:23:46作者:

羁押期限届满看守所是否应通知办案单位?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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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当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会先将其羁押到看守所,在审讯的同时,积极寻找证据。羁押不是逮捕行为,是有一定期限的,超过期限没有证据就得放人。那么羁押期限届满看守所是否应通知办案单位?本文结合刑诉法有关内容,具体讲述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羁押期限届满看守所是否应通知办案单位?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二、哪些情况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三、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羁押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羁押期限是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法院二审案件的羁押期限是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讲到这里,相信大家对羁押期限届满看守所是否应通知办案单位已经有了答案。根据规定,看守所要在羁押期限到期前七天,告知办案机关。如有特殊情况,如案件复杂等,办案机关可申请延长羁押,但是这必须通过严格手续办理,不得无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可是现实生活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