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16:17:02作者: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1、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热门城市:顺城区律师 广阳区律师 望奎县律师 呼兰区律师 拜泉县律师 东港市律师 美溪区律师 石家庄律师 赵县律师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羁押的,必须要确定一个具体的时间,否则的话就会导致案件长时间无法终结的局面出现。而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那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一)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二)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呵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法律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但也有可能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侦查羁押期限延长或者重新计算,当事人一定要区分清楚不同的情况下出现的是延长期限还是重新计算。要是你对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的在线律师。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