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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有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23-08-06 16:16:44作者: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有什么条件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的侦查取证。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的,必须要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同时还要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羁押措施。而对于羁押期限,在某些时候是可以重新计算的。那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条件是什么?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条件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或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对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介绍,如果被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话,那么意味着之前的羁押期限就不作数,那么就是变相的延长对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时间。读法小编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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