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6:08:41作者:
被监视居住生意是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的,可以按照平常的节奏正常做生意,但是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没有经过批准不能离开监视居住的住所,在通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能干扰证人作证等。
一、被监视居住生意怎么办?
没有什么影响,可以正常做生意。被监视居住应遵守下列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以及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等。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1)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2)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3)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被监视居住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并且监视居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