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过失杀人罪和假想防卫的概念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5:52:25作者:

过失杀人罪和假想防卫的概念是什么

过失杀人罪的概念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而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过失杀人和假想防卫之间不具有任何的联系,因为假想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方做出的某种行为让当事人误认为会受到伤害。

一、过失杀人罪和假想防卫的概念是什么?

1、过失杀人罪的概念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中国刑法规定,犯过失杀人罪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2)犯罪的直接客体必须是他人的生命。

(3)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他人死亡,则不构成本罪。

2、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假想防卫的特征是: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二、假想防卫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过失”。因为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有部分假想防卫造成的侵权案件,司法机关会考虑到被侵权人的一些过错性行为,从而适当减少过失方的法律责任。对过失杀人罪也是一样的,所有的过失犯罪其实都是值得从轻处罚的。相信现在国家对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法律制度很快也会进行调整的。

本文标签: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