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5:20:26作者:
刑事案件当中辩护词的意思就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当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辩护词就是用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理论上,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写辩护词,但基本上都是律师写辩护词的。
刑事案件中什么是辩护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法庭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ⅩⅩ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高ⅩⅩ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但使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从本案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实施伤害事出有因,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叙述情节略)
分析以上事实经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这一伤害案件的发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追打直接引起的。被告等二人来到春光饭店拿出10元钱要吃饭,遭到老板拒绝,这时如果放被告人走,不去追打,也不能发生这次伤害行为的实施。
第二,被告人高ⅩⅩ的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饭店准备吃饭,遭到老板拒绝,更甚至,遭到刘ⅩⅩ手持木棒勒令“把钱留下”的喝斥,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也没有任何不轨行为,而是想一走了之。当同伙孙ⅩⅩ遭到无故毒打时,被告高ⅩⅩ为了救孙ⅩⅩ,使其免受不法侵害,才又返回,但见孙ⅩⅩ已经逃走,即终止了自己的行为。无论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上看,还是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看,被告人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在适用法律上,起诉书认定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实属不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本规定告诉我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才适用该《决定》: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一般,就不能使用该《规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要适用本《决定》的规定,必须首先认定属于“情节恶劣”。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报复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酷,摧残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我认为,被告人高Ⅹ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一般”。
第一,从本案伤害行为的起因来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故意追打直接引起的。这同那些被告方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对方,在情节上是显然不同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这同那些故意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执凶器实施非法侵害的。虽然双方都有侵害双方之意,而被告在势力上处于劣势,这与那手执凶器,对手无寸铁、孤立无援的被害人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有差别的。
第四,被告人临时起意伤害他人,这同那些早有预谋,备好凶器,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高ⅩⅩ的伤害行为,一是由被害人直接引起的,二具有防卫的性质,三是属于“情节一般”,因此,对被告人高ⅩⅩ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宽之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ⅩⅩ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ⅩⅩⅩ
XX年XX月XX日
大家要正确的理解刑事案件当中辩护的概念,整个辩护词当中的辩护理由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自己对本案的一些处理意见和看法的。尽管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刑事案件当中的辩护词必须与书面的形式提交,但这几乎是所有的律师在辩护过程当中已经默认的一种做法。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