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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羁押谁批准

更新时间:2023-08-06 15:12:58作者:

刑事案件侦查羁押谁批准

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话由检察院批准,如果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采取刑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以后,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两个月。

一、刑事案件侦查羁押谁批准?

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有检察院批准,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话,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

二、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査、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刑事拘留或逮捕都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但刑事拘留和批捕的审查机构是不一样的,不过,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以后的下一步就是提请检察院批捕。

本文标签: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