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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规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更新时间:2023-08-06 14:28:34作者:

两规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两规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两规的主体是很特殊的。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只有5种,分别是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传。如果当事人被两规,这类案件都是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的。

两规不是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有:

(一)拘留。

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拘传。

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三)取保候审。

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监视居住。

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逮捕。

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刑诉法》第156条所规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简单来说,并不是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两规的,被两规的违法人员身份非常的特殊,在职务违法案件当中,嫌疑人可能会被监察委给两规,如果被两规,说明当事人被开除党籍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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