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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变更申请书的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3:59:04作者:

羁押变更申请书的内容是什么?

羁押变更申请书的内容是:申请人信息、羁押的执行情况、变更羁押的原因、司法机关认定情况等,对于变更羁押的行为,属于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案件的审理情况来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措施进行变更的行为。

一、 羁押变更申请书的内容是什么?

羁押变更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XXX

事实与理由:XXX

XXXX检察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二、《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第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开始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关强制措施附卷联中签收。犯罪嫌疑人拒绝签收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作出批准拘留的决定时,应当在呈请报告上同时注明一日至三日的拘留时间。需要延长一日至四日或者延长至三十日的,应当办理延长拘留手续。

第七条 侦查人员应当在宣布拘留或者逮捕决定时,将拘留或者逮捕的决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以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八条 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其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在羁押期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当的,应当在发现后的十二小时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三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无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在司法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对羁押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特别是根据司法审理的需要,是可以对随时对羁押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