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3:58:43作者: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什么?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刑事案件代理人。会在我们国家审查结束阶段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委托律师来进行辩护的,当然在这个阶段,虽然律师是不会在庭审过程当中辩论的,但是也需要提供相应的帮助。

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什么?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刑事案件代理人。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从广义角度来说,“罪犯”与“犯罪分子”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其含义是指触犯国家刑法,正受到刑罚处罚或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人。

“罪犯”是一个确切的法律术语,是一个中性名词。从刑事诉讼的程序上说,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严格称呼,从立案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前,称行为人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至一审法院判决止称行为人为“被告人”,如上诉的,则称“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只有判决生效认定有罪,被执行刑罚的人或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人,称“罪犯”。而“犯罪分子”似乎是一个政治术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时期,还带有一定的歧视倾向。

二、审查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不同阶段所请的律师,可能称谓上会发生一定的变化,通常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属于代理人的身份,是拥有合法的法律地位的。主要还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