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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哪个机关

更新时间:2023-08-06 13:46:54作者: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哪个机关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利决定对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只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必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且监视居住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公检法机关不能违法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哪个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但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综上所述,虽然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监视居住,但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执行监视居住的权利,在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间,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是不能离开现在的住所的,很有可能出入证件,身份证等证件也会被公安机关暂时扣押。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