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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故意伤害证据不足会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3-08-06 13:29:13作者: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故意伤害证据不足会怎么处理?

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发现故意伤害证据不足可能会自行侦查、也有可能会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已经补充侦查两次,依旧发现证据不足的,那么检察院需要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一、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故意伤害证据不足会怎么处理?

1、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发现故意伤害证据不足可能会自行侦查、也有可能会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哪些?

(一)证明发现案件和侦查过程的证据。证明故意伤害案件的来源和案件的侦查过程(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以及合法收集证据的过程)。

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举报材料等,轻伤案件受害人要求公诉的,要出具书面意见;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

3、改变管辖的要有移送案件通知书。

(二)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

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一般主体的案件,需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2)对于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边缘年龄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出生证明,出生地邻居或相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情况的证言,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的证明等;仍有争议的,应采用“骨龄鉴定法”,并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来认定其年龄。

(3)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真实姓名、年龄且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其绰号、自报的姓名和年龄等情况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编号起诉,同时在起诉书中附具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4)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上反映其有患精神病可能的,应当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或其家族遗传病调查、近亲属证词反映其可能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的,应当作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5)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材料,如犯罪嫌疑人系累犯,要有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以确定前罪名和具体刑满释放的时间;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和检举情况的,要有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说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检举要在判决前查证清楚。

公安机关若是已经对故意伤害案件立案并展开侦查,那么需要在侦查期间,收集相关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且此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证据。证据收集齐全后,可以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当然,移交后、检察院审查时,依旧可能会认为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