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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13:25:52作者:

关于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包括监外执行的情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的罪犯,因为不宜收监的原因,需要按照规定,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如果在期间犯罪需要立即收监。

一、关于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监外执行处理程序

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1、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监狱管理请驻监狱的检察院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3、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监狱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5、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司法局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司法局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由监狱负责寻找。

监外执行是对于不宜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的程序,具体的程序是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讨论通过,初审同意后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等,办理出监手续,发放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