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2:53:17作者:
伤情司法鉴定的参考依据是一级残疾的表现为植物人,重度智力残疾,小肠切除90%以上,诸如此类的情形,相对应的二级残疾的鉴定标准是双眼球缺失或者重度肝功能损伤等,以此类推,三级残疾到10级残疾的参考依据都是不一样的,10级残疾是情况比较轻的。
一、司法鉴定伤情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级残疾
1、级重度智力障碍。
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肢瘫(肌力1级)。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6、植物性生存状态。
7、迁延性昏迷状态。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术后。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肢瘫(肌力2级)。
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球缺失。
7、双眼盲目5级。
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 重度智力障碍。
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4、截瘫、偏瘫(肌力2级)。
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重度毁容。
8、双眼盲目4级。
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18、肝切除3、4以上。
19、胰腺全切除。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四肢残疾
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3级)。
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重度外伤性癫痫。
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盲目3级。
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5、一侧全肺切除。
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17、 双侧肺叶切除。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膀胱全切除。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智力障碍。
2、单肢瘫(肌力1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6、重度尿崩症。
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8、面部中度毁容。
9、 双眼低视力2级。
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13、两肺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19、 全胃切除。
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1、重度肛门失禁。
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重度排尿障碍。
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0、 双侧卵巢切除。
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六级残疾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2级)。
4、不完全性失语。
5、中度外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1、肝切除1/2以上。
22、胰切除1/2以上。
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个人建议大家对伤情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简单的进行了解即可,因为很多时候不通过专业的医疗器械,没办法测量出具体的损伤程度。而且,身体上这么多部位,每个不同部位的伤情鉴定参考依据也都根本就不一样,鉴定书上的鉴定级别后会标注清楚参考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