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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2:34:29作者:

刑法对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刑法对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所涉及的的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为人实施的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的,此时就是不能被予以刑事处罚的。

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罚没财物,包括: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

(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施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

(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例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机构,对参观文物时毁坏文物者所处以的罚款。

此类罚没财物,均当折价上缴国家财政,拒不上缴而擅白留作单位自用者,属行政违法行为;拒不上缴而又集体加以私分者,构成本罪行为。由于本罪行为既违犯了上述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私分的标的,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私公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数,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体私分,也可以是持续性地集体私分,例如海关对对罚没的摄像机,采取随罚随分的方式,持续性地私分给其职工。

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虽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本身一般均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但其派出机构往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由干其符合刑法上的“单位”的条件,且也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自身原则上应当能够成立本罪犯罪主体,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等。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公职人员是不得利用自己职务实施不法的犯罪行为的,如果是实施不法行为的,此时在达到了法定的刑事立案的标准的时候,是需要被我国的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