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2:29:23作者:
主观上是故意而为之的行为、主体要件是国家的相关工作人员、客体要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誉、客观要件是需要满足明知有拐卖的行为却知情不报并且不解救的行为出现的,构成该罪行。
一、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
主观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主体要件:主体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客观要件:表现为接到被拐卖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解救职责,或者对解救危情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坐视不管;
2、由于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造成妇女、儿童被拐卖、被绑架及其他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构成本罪主体的必须具有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职责的身份,实施了不解救行为,才构成本罪主体,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是违反职责规定仍不予解救,放任被拐卖、被绑架的后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三、对于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我国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以及名誉都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这种不解救的行为将会给予犯罪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