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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律师意见书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3-08-06 12:26:44作者:

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律师意见书怎么写?

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律师意见书在书写的时候需要注明书写意见书者、被辩护者的身份,然后需要标明提交辩护意见的目的,接着就需要围绕此目的阐述相关案件事实。若提交辩护意见的时候,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可以将证据的来源,书写在意见书之中。

一、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律师意见书怎么写?

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xxx人民检察院: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师xx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了涉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曹xx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如指控曹xx罪名成立,曹xx或许被判处死刑、死缓。给辩护人增加了巨大压力,辩护意见有必要提前。

(一)辩护人努力工作,争取让受害方拿到一定的赔偿款,争取刑事谅解。

(二)辩护人依法去会见曹xx后,得知受害人手持铁锹,往死里打曹xx,不让曹xx逃跑。案卷中,是否有铁锹。受害人有能力将曹xx“扭送”至公安机关,为何动“私刑”用铁锹打曹xx该情节公安机关应侦查到案,或建议补充侦查。

(三)关于量刑的证据,辩护人依法提取了一份《会见笔录》、两份《调查笔录》、三份照片。证明曹××曾经救过一个人的生命,酌定量刑参考。如公安、公诉机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建议补充侦查。

此致

犯罪嫌疑人曹xx的辩护人: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主要查清哪些事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责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侦查合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刑事案件若被公安机关移交给了检察院,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可以结合自己了解到的案情,书写辩护意见,并及时将此辩护移交提交给检察院。当然,此意见提交之后,该意见之中提出的建议,不一定会被检察院认可。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